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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崔某某,男,1992年6月30日生。被告张某甲,男,1961年7月18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3月15日生。被告张某乙,女,1992年3月27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