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林香与宋克俭、赵兴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香,宋克俭,赵兴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266号原告:卢林香。委托代理人:张卫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静辉,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克俭。被告:赵兴东。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悦盛路359号滨江商业广场007幢9层。代表人:陈文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林香与被告宋克俭、赵兴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林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林香负担。审判员 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馨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