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纳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纳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张某,女,住纳雍县。委托代理人赵伟,纳雍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住纳雍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同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先后生育三个子女,但双方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抚养两个女孩,被告陈某某抚养男孩,并由其给付抚养费6万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张某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是事实,但我们已生育子女,要求原告回去与我共同生活。若原告不同意,三个孩子不能分开抚养,每人抚养一年,双方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原、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先后于2007年5月6日生育长女陈甲乙;2009年8月28日生育次女陈丙;2011年9月20日生育长子陈甲丁。双方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无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生子女由谁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院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原告张某主张抚养长女、次女,而被告陈某某提出三个子女不能分开抚养,只能由双方轮换抚养的意见,不便于义务的履行,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无固定收入,不管三个子女由何方抚养两个子女,另一方都无力按月或按年支付抚养费,而只能一次性酌情给付。因此,双方所生长女陈甲乙、次女陈丙由原告张某抚养,长子陈甲丁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较为适宜。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张某孩子抚养费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判决如下:双方所生长女陈甲乙、次女陈丙由原告张某抚养,长子陈甲丁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孩子抚养费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