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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323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5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本院在执行韩某甲申请执行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