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周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94-X。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杰,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洁,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玉康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朱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