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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立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赖思刚与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思刚,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36号申请人:赖思刚,男,汉族。被申请人: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责人:王绚,分公司经理。申请人赖思刚与被申请人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在沙湾县林场路9号富通华庭景苑小区1号商业楼54区217栋101室325.39平方米、2楼201室共13间分别为201室147.66平方米、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分别为40.35平方米、208室、209室分别为28.43平方米、210室、212室、213室分别为28.43平方米、211室34.51平方米、以上合计566.42平方米、地下室两间共566.42平方米予以保全。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奎担字第58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在沙湾县林场路9号富通华庭景苑小区1号商业楼54区217栋101室325.39平方米、2楼201室共13间分别为201室147.66平方米、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分别为40.35平方米、208室、209室分别为28.43平方米、210室、212室、213室分别为28.43平方米、211室34.51平方米、2楼201室13间面积合计566.42平方米、地下室两间面积共566.4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羽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