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