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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