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