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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