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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白兰鸽电动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白兰鸽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集约发展区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世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杰,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白兰鸽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田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林林,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乡市白兰鸽电动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0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80元由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李原新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