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当阳市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覃艳,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延河,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二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开始吸食冰毒,并染上毒瘾。2015年3月16日晚8时许,陈某租乘朋友张某的出租车到宜昌市胜利四路白龙岗小区给其父母送有线电视传输线。之后,其在该小区与一名女子(身份不详)联系购买3000元计50克的冰毒。后陈某乘原车返回当阳,途经荆宜高速当阳西收费站时,民警对该出租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陈某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抓获陈某的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毒品的清单、上缴毒品入库登记单,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5)21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所持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陈某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向社会、危害较小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第、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