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晓春与天津市一轻职工交流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春,天津市一轻职工交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30号原告郭晓春。委托代理人杨青(朋友关系)。被告天津市一轻职工交流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春与被告天津市一轻职工交流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晓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晓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