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康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梅,康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梅,女,1977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桂芹,女,1957年15日生,汉族,工商大厦保洁员,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姜涛玉,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秀梅及委托代理人孙凯,被上诉人康桂芹及委托代理人姜涛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