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康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梅,康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梅,女,1977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桂芹,女,1957年15日生,汉族,工商大厦保洁员,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姜涛玉,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秀梅及委托代理人孙凯,被上诉人康桂芹及委托代理人姜涛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