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彭永国与胡兴润,汪学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彭永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宗洲,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赐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西山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06288321-6。法定代表人胡兴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润,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学书,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派,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国与被告重庆赐福建材有限公司、胡兴润、汪学书、刘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永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彭永国负担。审 判 长 郭 平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逯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