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星伙、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星伙,张焰金,周文艺,蔡晓彬,王兴潮,贺慧敏,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978-2号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东侧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9429-2。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宏、洪宗新,福建天翼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伙,男,33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焰金,女,31岁,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周文艺,男,32岁,住河南省拓城县。被告蔡晓彬,女,26岁,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王兴潮,男,35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贺慧敏,男,51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505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文艺。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星伙、张焰金、周文艺、蔡晓彬、王兴潮、贺慧敏、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贺慧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的银行账户(以6万元为限)。现原告以拟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贺慧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的冻结。审 判 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