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照标与江淮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照标,江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39号申请执行人姜照标,个体户。被执行人江淮建,居民。申请执行人姜照标与被执行人江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淮建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姜照标176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44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44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440000元,余款44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0元,被执行人江淮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江淮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淮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淮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3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