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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何某甲甲,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4月9日因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静、被告人何某甲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人何某甲甲租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曲岛园59号自建房地下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2014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何某甲甲开设的赌场内当场挡获何某甲甲、参赌人员何何某甲乙,并查获翻牌机10台、捕鱼机8人座1台、“森林舞会”转转机2代6日座1台和赌资人民币3850元。被告人何某甲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人何某甲甲租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曲岛园59号自建房地下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2014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何某甲甲开设的赌场内当场挡获何某甲甲、参赌人员何何某甲乙,并查获翻牌机10台、捕鱼机8人座1台、“森林舞会”转转机2代6日座1台和赌资人民币3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查获的赌博机刑事照相;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被告人个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归案经过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经营赌博期间的营业记录;证人何某甲丙、何何某甲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经查笔录和照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甲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4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本次又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本次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危害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将扣押的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将扣押被告人赌资3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