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某甲、彭某乙与彭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83-2号原告彭某甲,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彭某乙,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某丙,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彭某乙诉被告彭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彭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甲、彭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41元,由彭某甲、彭某乙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