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杨存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杨存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80-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被执行人杨存石。申请执行人王小军与被执行人杨存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杨存石赔偿王小军27512.19元。权利人王小军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已执行1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洛南执字第0004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17日杨存石履行了900元,2015年2月10日本院给王小军司法救助4000元。现权利人王小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612.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存石履行了16200元剩余5412.19元,王小军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