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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曾某甲,农民。原告吕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以及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移情别恋,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报警处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关系未能缓解,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均分。被告曾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陈述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实。主要是原告猜疑心太重,常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对被告实施跟踪,无理取闹,无端制造是非,经常对家人辱骂。被告不同意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女儿马上要结婚,儿子还在上学,子女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曾某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年××月生一子,取名曾某丙(现就读大学一年级)。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经蔡家溪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枝江市顾家店镇某村的住房二层楼房一幢(附属屋三间),经过庭审协商,双方自愿将此房屋共同赠送给子女,归子女所有(曾某乙占40%,曾某丙占6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被告在外做工时欠工资4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双方拟订的离婚协议书,顾家店镇某村村委会的民调协议书,原被告将房屋共同赠送给子女的分割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支持尊重,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自愿将共同财产赠送给子女,是其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照顾女方权益,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枝江市顾家店镇某村的住房一幢(二层三间附属屋),原被告自愿赠送给子女,归子女所有(曾某乙占40%、曾某丙占60%);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曾某甲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