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文进与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何文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俞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进。上诉人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何文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的实际经营场所在杭州市西湖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双菱路1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认为其实际经营场所在杭州市西湖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