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华泰硅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华泰硅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华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蔡东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谢登宝,该公司总经理。凤阳县华泰硅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