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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张明勇与刘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勇,刘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张明勇。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勇诉被告张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张明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张明勇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