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圣平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圣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圣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圣平伙同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呀喏达”酒吧停车场内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陈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圣平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2.46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圣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告人黄圣平伙同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呀喏达”酒吧停车场内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K粉”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成后,黄圣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随即从黄圣平处扣押毒资人民币55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陈某某处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净重2.46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圣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化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圣平的户籍证明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圣平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2.46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圣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黄圣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圣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5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余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