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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明元与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元,韩仲兵,贾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赵明元。被告韩仲兵。被告贾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元诉被告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元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元撤回对被告韩仲兵、贾开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元负担。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