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明元与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元,韩仲兵,贾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赵明元。被告韩仲兵。被告贾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元诉被告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元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元撤回对被告韩仲兵、贾开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元负担。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