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闻章权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闻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84号罪犯闻章权,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0)思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闻章权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04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8日,罪犯闻章权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闻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60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闻章权共减刑1年零3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8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闻章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闻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闻章权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闻章权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闻章权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闻章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闻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闻章权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闻章权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章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