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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576号甘天云申请执行罗德顺扣留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天云,罗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76号申请人甘天云。被申请人罗德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罗德顺挂靠四川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第四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的工程款101400元。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四川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罗德顺支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