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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易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麦晓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易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麦晓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687号原告:广西南宁易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浩,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晓。委托代理人:樊志雄,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顺珍,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修理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2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财产保全费377元,合计724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易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良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