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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晟、林梓濠、陈德元、张翠容申请执行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晟,林梓濠,陈德元,张翠容,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林晟。申请执行人林梓濠。申请执行人陈德元。申请执行人张翠容。被执行人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振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林晟、林梓濠、陈德元、张翠容申请执行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雅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龙华路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7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