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佛山指南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指南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肖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淑娟、黎林芳,分别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指南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谢紫伟。委托代理人王会君,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指南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转普后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再行缴交的受理费依法不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为2102.5元,原告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受理费4205元,一并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2890元,由原告东莞市建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邹国雄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桂珊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