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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恢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火星支行与齐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火星支行,齐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恢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火星支行。被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11)芙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某某银行火星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二、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