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程高才与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高才,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程高才,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华海,汪云,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高才诉被告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高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高才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高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高才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