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阁民初字第65号原告:何某,女。被告:杨某甲,男。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3个月,于同年5月12日在樟树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2月28日生了女儿,叫杨某乙。2013年2月20日生了儿子,叫杨某丙。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家里所有电器,卫生间装修及三楼顶楼加盖的。无共同债务。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规劝多次仍劣性不改。而且还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殴打我。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为不负责任。被告于2010年11月因为家里的一些琐事争吵,就动手打了我,把我的眼睛打紫了。后来我的家人看到把我打成那样,就来被告家讨个说法,当时还请了村上的干部陈雪林书记及我家的亲戚来调解。2014年8月26日被告再次动手打我,把我的心都打碎了。为了女儿要读书,于是就在外面租了房子。2015年1月24日被告及他的母亲来劝说我回去,经劝说没有成功,他们两个人就合起伙来打我。打了我之后,我报了110,警方进行了笔录。被告把我打伤了,警方出示了验伤证明。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称有些不符合事实。被告从不赌博。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是无稽之谈。是因为小孩生病,我母亲叫她帮忙一起去医院,她不去,并要外出,我拉被告不让她走,被告挣扎撞上车子所致,并非被告所打。为此原告回娘家,为了小孩和家庭,被告忍了。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虽然会有些争吵,但并非被告原因。而是因钱无法满足原告而吵。尽管如此,被告仍尽自己力量给,希望给小孩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5月12日在樟树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2月28日生一女儿取名杨某乙。2013年2月20日生一儿子取名杨某丙。原告认为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规劝多次仍劣性不改。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殴打原告。被告婚后的所在所为,对家庭极为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表、医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并无大的矛盾,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