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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管合荣与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合荣,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王书只,女,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管合荣,女,1950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纱厂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合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书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书只称,法院执行的安阳市北关区航空路6号楼2单元1层101室的房产是案外人个人财产。王永军因交通肇事发生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案外人不负有偿还责任。其已与王永军离婚,并承担了购房时借的80000元债务。该房产已确认归案外人所有,且是其与子女唯一住房,法院无权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处分。本院查明,安阳市北关区航空路6号楼2单元1层101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王永军,共有权人为案外人王书只。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4月27日查封了王永军位于安阳市纱厂路一巷6号楼2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后案外人王书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有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该调解书中载明王书只与王永军自愿离婚,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航空路6号楼2单元1层101号(房权证号00061804号000618**号)房屋一套及屋内一切物品归王书只所有,位于安阳县韩陵镇东梁贡村宅基地一片16米×20米归王永军所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军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航空路6号楼2单元1层101号的房屋从立案至今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案外人王书只于2014年7月16日起诉王永军离婚,且在法院进行调解时无权对已查封的房产进行分割。另,该债务的产生是在被执行人王永军与案外人王书只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故案外人王书只所提理由不能成立,对案外人所提异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只对本案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宋 萍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