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121号刘文杰申请执行张越、郗兵兵、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张越,郗兵兵,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被执行人:张越。被执行人:郗兵兵。被执行人:张华。刘文杰申请执行张越、郗兵兵、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杰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左权县人民法院的(2014)左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