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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烟台鸿瑞制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鸿瑞制镜有限公司,上海华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6号原告烟台鸿瑞制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鸿瑞制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袁蔚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