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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陈桂印与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印,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印。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紫云新村一号楼406-407。法定代表人靳智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印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作出的(2014)辰民初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执行人陈桂印单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金宜里1-2-304号房屋以下登记:1、抵押人为曹洁菡,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的该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津房北辰抵字第津00005**号他项权利证明无法收回,予以作废;2、撤销该房屋的备案登记,原曹洁菡持有的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收回,予以作废;3、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证并领取产权证。4、不按补登程序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