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小帅与叶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帅,叶百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小帅,男,现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叶百臣,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叶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41.5元。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