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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小帅与叶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帅,叶百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小帅,男,现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叶百臣,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叶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41.5元。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