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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陶礼与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礼诉被告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陶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