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陶礼与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礼诉被告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陶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