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魁国与沈阳祥逸特种发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魁国,沈阳祥逸特种发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张魁国,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沈阳祥逸特种发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张魁国与沈阳祥逸特种发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