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姬志红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赵海光、张秀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红,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赵海光,张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姬志红。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海光。被执行人张秀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