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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利铭与甘肃金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铭,甘肃金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张利铭。被告甘肃金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铭与被告甘肃金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铭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利铭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