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黎永东与符艳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东,符艳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黎永东。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符艳菲。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符艳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符艳菲名下位于东兴市湖南路99号(安得花园)六区1栋2-2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2.拍卖被执行人符艳菲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275号(金源国际城)1-16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