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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黎永东与符艳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东,符艳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黎永东。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符艳菲。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符艳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符艳菲名下位于东兴市湖南路99号(安得花园)六区1栋2-2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2.拍卖被执行人符艳菲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275号(金源国际城)1-16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