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继城、吴祖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299-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增标。被执行人何继城。被执行人吴祖善。被执行人朱成狮。被执行人何新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何继城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199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祖善、朱成狮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2幢804室套房、3幢405室套房两套系被执行人何继城所有,上述房产均已查封,现因案外人李孝宝、秦丽洲、朱贵娟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何新储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9幢1501室预购商品房一套已被另案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何新储所有的房产的执行;被执行人何继城、何新储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117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5号立案登记表、(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5号应诉通知书、(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9号立案登记表、(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9号应诉通知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继城、吴祖善、朱成狮、何新储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