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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联芝、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联芝,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88号原告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天奇,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联芝,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联芝、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人为罗联芝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香街四段南段2幢1层8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473**号,建筑面积为122.29平方米)予以查封,并交由被告罗联芝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被告罗联芝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