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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万文贵和罗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贵,罗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万文贵,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7日。被执行人罗宗良,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8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万文贵申请执行罗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166元,未执行10116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宗良现在所有的财产均被其他案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其他无财产可借执行,待其查封、冻结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罗忠良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文贵借款及垫付诉讼费10116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