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二虎与被执行人张小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虎,张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二虎,男,生于1960年9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鲜家山村二组114号,证件号码61032119600901461x。被执行人张小博,男,生于1985年4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2组,证件号码61032119850406313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二虎与被执行人张小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各项费用61675.32元。另承担诉讼费200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64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