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芝东与郑合良、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东,郑合良,邱肖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刘芝东。被告:郑合良。被告:邱肖青。原告刘芝东与被告郑合良、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5000元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芝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合良、邱肖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郑合良、邱肖青到原告刘芝东处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泰隆银行的利率计算,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连本带息归还。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合良、邱肖青归还原告刘芝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45000元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合良、邱肖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