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刚,杨玲,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杨玲,女,汉族,1976年5月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B-6地块,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组织机构代码:67497285-0。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刚、杨玲、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刚、杨玲、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0,860.6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刚、杨玲、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860.66元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