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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春花诉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4号起诉人王春花,住齐齐哈尔市。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王春花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春花诉称,起诉人于2011年7月23日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起诉人位于建华区号中委209组的房屋,并约定临迁期为18个月,但是直到2015年2月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才交付房屋,并且未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和安置费。现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费和迟延回迁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起诉人王春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春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