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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勇与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2号申请人丁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楼11号。法定代表人代秀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8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勇于2014年10月13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14)金牛执字第1830号委托执行书委托本院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代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在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有工业用地,现依法拟对该宗土地予以评估拍卖。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8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助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